郭宪 :作废评标效果公示并重新组织招标属于终止招标。。。。。原则上,,,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私自终止招标。。。。。由于招标人在宣布招标通告、发出投标约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负有《条约法》中的先条约义务。。。。。先条约义务是指在订立条约历程中,,,条约建设之前所爆发的,,,应由条约双方当事人各自肩负的执法义务。。。。。它是建设在《民法通则》忠实信用、公正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界说务。。。。。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任关系,,,互守信誉,,,考究信用,,,配合促成条约缔结乐成。。。。。因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纵然条约未建设或已经订立的条约被作废或宣布无效,,,也要举行损害赔偿。。。。。
虽然《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没有对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情形做详细划定,,,但国家生长刷新委、商务部等招投标活动羁系部分在下列部分规章中都对招标人终止招标做了限制性划定 :
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步伐》 (国家生长妄想委员会等七部委2003年第30下令)第十五条第四款划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宣布招标通告、发出投标约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2.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步伐》(国家生长刷新委等七部委2005年第27下令)第十四条第四款划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 ;;;;招标人在宣布招标通告、发出投标约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私自终止招标。。。。。”
3. 《工程建设项目勘探设计招标投标步伐》(国家生长刷新委等八部委2003年第2下令) 第二十条划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宣布招标通告或者发出投标约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4.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验步伐(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三十一条划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 ;;;;招标人在宣布招标通告、发出投标约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第八十条划定,,,“依法必需举行招标的项目,,,在国际招标历程中,,,因招标人的采购妄想爆发重大变换等原因,,,经项目主管部分批准,,,报响应的主管部分后,,,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别的,,,《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第三十一条还对招标人终止招标后的法界说务做了明确划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实时宣布通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约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包管金的,,,招标人应当实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用度,,,以及所收取的投标包管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综上,,,评标效果公示后,,,如因不可抗力项目情形有转变,,,招标人可以作废公示并重新组织招标,,,并且应当同时推行《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划定的终止招标后的法界说务 ;;;;否则,,,招标人不宜私自终止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