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验步伐(试行)》(商务部2014年第1号)中对可以不举行招标的项目举行了说明,,,其中第七条第三款划定,,,“单项条约估算价在国务院划定的必需举行招标的标准以下的。。。。。。”可是并没有找到国务院对可不招标的单项条约估算价是怎样划定的,,,仅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验步伐》(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已废止)中找到“一次采购产品条约估算价钱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这一划定。。。。。。讨教,,,怎样判断国务院现行划定的金
额标准?????
郭宪 :商务部令第2014年第1号第七条之以是没有明确划定依法必需举行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详细规模标准,,,而是指向国务院的有关划定标准,,,是由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和规模标准划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现在正在修订中,,,依法必需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将做较大幅度调解,,,为使商务部令第2014年第1号的划定与修订后的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不爆发冲突,,,因此商务部令第2014年第1号做了指向性的划定。。。。。。
现在依法必需举行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规模标准仍然凭证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执行,,,即3下令第七条,,,“……(二)主要装备、质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条约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条约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划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