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建设项目,,,A公司做了起源设计,,,后续招标人
通过国际招标选摘要害装备。。。。B公司是A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能加入后续装备国际招标项目投标吗??????
郭宪 :现在规则对此没有榨取性划定。。。。《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虽然划定“与招标人保存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入投标。。。。”但该条划定属于宣示性条款,,,主张适用时需要举证证实。。。。
A公司虽然做了项目起源设计,,,但其自己并未加入该项目后续招标项目投标;;;而B公司虽然是A公司的母公司,,,但与招标人并不保存直接利害关系,,,并不违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验步伐(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加入项现在期咨询和招标文件体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加入受托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体例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的划定。。。。因此,,,只要B公司公正加入竞争,,,且没有证据证实影响了招标的公正性,,,就应当被允许加入后续装备国际招标项目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