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宪 :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投标有用期若是多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属于知足招标要求 ;;若是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而招标文件又将投标有用期设置为实质性条件,,,则属于不知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文件设置投标有用期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投标在投标有用期内坚持有用,,,同时有利于招标人实时和有序地在投标有用期内完成开标、评标、定标和条约签署事情。。。招标文件划定的有用期是投标有用期的底限,,,投标人自愿允许的投标有用期若是多于这个底限,,,属于知足招标要求,,,其投标有用性不应受到影响。。。
鉴于投标有用期的主要性,,,招标人一般会将投标有用期设置为实质性条件。。。若是投标人响应的投标有用期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凭证《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之划定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需要特殊说明的是,,,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验步伐(试行)》第五十七条划定,,,“在商务评议历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否决投标……(十一)投标有用期缺乏的……”因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投标有用期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可以据此直接予以否决。。。